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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税:你了解有多少?(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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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减税和免税情形。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水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取用水资源的当日。 ◆水资源税征收期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减税和免税情形。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水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取用水资源的当日。
◆水资源税征收期限:
水资源税按月或者按季计算征收,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申报纳税。纳税人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取用水量的计量:
纳税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并应当如实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取用水有关的资料。取水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或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核定取水量。
◆超计划取用水税额计算:
纳税人应按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取用水。主管税务机关应监控纳税人水资源税申报情况。纳税人(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和特殊用水纳税人除外)当年累计取用水量超过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年度取用水计划的部分,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下列规定征收水资源税:
(一)对取用水量超过计划20%(含)以下的,超过部分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2倍征收。
(二)对取用水量超过计划20%至40%(含)的,超过部分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2.5倍征收。
(三)对取用水量超过计划40%以上的,超过部分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3倍征收。
(注:特殊用水包括采矿疏干排水、水源热泵、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用水。)
◆取水许可与年度取用水计划备案:
纳税人取得取水许可证或取水许可信息变更后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取水许可证复印件,填报《河北省水资源税税源登记表》。主管税务机关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税源登记信息录入征管系统。纳税人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按照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下一年度取用水计划建议,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年1月31日前批准纳税人取用水计划。纳税人应在获得取用水计划后15个工作日内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主管税务机关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用水计划信息录入《河北省水资源税税源登记表》。
◆水资源税纳税申报: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须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河北省水资源税纳税人取用水量核定书》,并按照核定的实际取水量计算缴纳水资源税。纳税人未取得《河北省水资源税纳税人取用水量核定书》,应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下个纳税期办理税款结算。
◆未经许可擅自取水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取用水的单位或个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进行处罚并核定其取水量;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取水量,按照《河北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征收税款。
文章来源:《水资源与水工程学报》 网址: http://www.szyysgcxb.cn/zonghexinwen/2020/1109/359.html